验房收房目的是查看所购房屋的质量是否有保证,所以提醒购房者一定要重视检查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是否符合交房条件,那么商品房交房必须满足几个条件?哪些情况可以拒绝收房?
一、商品房交房必须满足几个条件
1、已经核验合格
首先,新建商品房若要交房,必须已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一般是由所在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出具是否合格的书面证明,如果验收合格,还须说明质量等级,如优良、合格等。
2、已取得交付使用许可证
新建商品房需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才可交房,否则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是不予办理入户手续的。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一般是由市或区房屋土地管理局颁发,可以通过登录房管局网站查询。
3、已取得房地产产权证
没有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开发商不能办理交房手续,开发商向买方预先交付房屋钥匙的,买方应拒绝接受。而且,没有取得产权证就交房的房子,很可能存在问题,之后也很容易产生纠纷。
二、哪些情况可以拒绝收房
(1)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的”;
(2)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3)不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的;
(4)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
(5)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6)开发商经批准改变商品房规划设计未经买家认可的;
(7)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的;
(8)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9)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
(10)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以上就是关于商品房交房必须满足几个条件以及哪些情况可以拒绝收房的相关内容,在房屋的验收上,一定要仔细审核,不然在以后的生活中会产生很多的麻烦。